試用期也要有勞基法保障!
新人剛報到沒幾天就請假、遲到、班表給不出來,不免讓人懷疑:「這個人真的可靠嗎?」…. 為了降低用人風險、減少新人訓練成本,許多餐廳都會透過試用期觀察新進員工。然而,雖然「試用期」行之有年,但卻不是餐廳想砍班就砍班、想解雇就解雇,無任何法律風險的觀察期!
了解聘用流程、解雇規範及勞健保投保原則,不只是保障每位員工(正職、兼職)的權益,更是店家穩定經營團隊、降低勞資糾紛的基礎。FREONE 將透過本篇文章,由餐廳老闆的視角出發,為您分享試用期內常見的「眉角」,助您在帶新人時更安心也更有制度!
什麼是「試用期」?有法律依據嗎?
在現在的就業環境中,很多餐廳在錄取新人時,通常會提到「先試用看看」、「需滿試用期才能享有福利」等,但在《勞基法》中,其實並沒有「試用期」這個法定名詞!
所謂的「試用期」,其實只是雇主用來觀察新進人員是否適任的習慣性用語,在法律上仍視為正式聘僱的一部分。因此,員工只要有報到上班、接受指示、領取薪資,雙方就已經成立勞雇關係。
簡單來說,只要進到職場開始工作的那刻起,不論是不是「試用」,都享有完整的勞動保障!因此,也建議餐廳可以透過 FREONE Management AI 智能排班系統,清楚記錄新人的給班情況、每週工時等,做為評估新人是否適任的客觀考核依據。
試用期可以不投保勞健保嗎?常見違法狀況一次破解!
許多雇主會誤以為:「在試用期階段,還不算正式聘用,因此不用幫員工保險」,這完全是非常錯誤的觀念!根據「試用期的員工也屬於公司僱傭關係」的規定,只要有實際僱傭關係(即實際工作並支薪),第一天起就必須投保勞健保,無論是正職、兼職、短期工讀,只要雇主有聘用之實,就應依法投保。
小提醒:如果在「試用期」內,員工不幸發生意外或職災,未投保的情況將讓雇主面臨高額賠償,員工也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。
試用期內想解雇員工,有什麼限制嗎?
餐飲業因員工流動率高,有些老闆會傾向「不合用就說再見」,但試用期內解雇員工,仍需符合《勞基法》第 11 條 或 第 12 條 規定,不得任意終止聘僱關係。舉例來說,若員工並未嚴重違反工作規則,雇主就不能僅因「感覺」不適任就請他離開。因此,即便要終止聘僱,也需提前通知或給付代通知金。
若有使用 FREONE Management AI 智能排班系統 的情況下,則可以透過 FREONE Management 查看員工是否有主動回填給班意願、已排班的工時等記錄,這些數據都能做為解雇員工的補充資料,記錄越完整,爭議及風險也越低。
餐廳老闆該如何設計合理的試用期?
想降低人力風險,試用期制度不能只有看表現,或是憑感覺,您還需要一套更明確的流程:
- 明確寫進聘僱契約:明訂試用期時長(如:7 天/1 個月),白紙黑字清楚溝通,主顧雙方也有共識。
- 建立員工評估制度:建議結合實際數據,如:準時出勤率、給班配合度、是否主動請假、同儕回饋等。
- 清楚定義工作範圍:不要只說「之後看狀況安排」,應清楚將工作項目列出,降低爭議,並減少期望值的落差。
試用期的薪資、解僱與勞健保都要符合勞動法規,店家還需要同步管理出勤紀錄、休息時間、加班與排班制度,才能在勞檢時提出完整資料。FREONE 整理的〈餐飲業如何建立「可被勞檢採信」的工時制度?〉,從班表、打卡紀錄到工時確認逐項說明,協助餐飲經營者建立能實際落地的管理流程。
兼職 / 打工族怎麼保護自己?遇到違法情況該怎麼辦?
對在餐廳兼職 / 打工的人來說,雖然不是正職員工,也別忽略自己的工作權益:
- 入職前確認合約:是否有寫明試用期條件與投保規定
- 保留溝通紀錄:包含 LINE、簡訊、語音等,避免日後「沒有證據」
- 被無故解雇可申訴:向地方勞工局或工會尋求協助
延伸閱讀:最適合餐飲業的排班制度:四週變形工時是什麼?空班加班費如何計算?
試用期是正面的雙向觀察

對老闆來說,試用期不只是「觀察新人能不能做事」,更是檢視自己用人制度是否夠清楚、夠透明的一面鏡子。您是否有明確定義員工適用標準?排班與休假是否有記錄依據?這些都是一間 餐廳能不能穩定留才、長久營運的關鍵!
對兼職/打工族來說,試用期並不是毫無保障的模糊階段,而是到職後主動觀察與評估的黃金時期。這不只是餐廳在觀察員工的適應能力,員工也應該藉此了解這間店是否具備完善的制度、是否願意傾聽與雙向溝通、排班是否合理、有無保障基本勞動條件與福利等m這些都是判斷是否值得長期投入的重要依據。
延伸閱讀:餐飲業者如何招募人才?5 大關鍵策略幫你找到適合的員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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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權益 常見問題 FAQ
勞基法有規定試用期嗎?最長可以訂多久?
勞基法目前沒有「試用期」這個法定名詞,也沒有規定試用期最長幾個月。試用期通常是勞雇雙方用來確認工作是否適合的約定,法律上仍然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。
也就是說,只要員工已經報到上班、接受指揮監督並領取薪資,勞雇關係就已經成立。工資、工時、休假、加班費等勞基法保障,從到職第一天就適用,不會因為寫了「試用期」三個字而打折。試用期多長、評估標準是什麼,建議一開始就寫進聘僱文件或工作規則。
試用期要幫員工保勞健保嗎?
要依法辦理,不能用「還在試用期」作為不投保或不提繳的理由。只要實際上已經成立僱傭關係,雇主就應依員工身分、工時、投保單位條件與相關法規,辦理勞保、就保、職災保險、健保及勞退提繳等事項。
常見錯誤是認為「試用期還不是正式員工,所以先不保」。但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。若試用期間發生職災或其他保險事故,沒有依法辦理,店家不只可能被罰,也可能面臨後續補償與賠償責任。
試用期內覺得不適任,可以直接請他不用來了嗎?
不行。試用期員工同樣受勞基法保護,雇主要終止聘僱,仍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、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法定事由,不能只用「感覺不適合」「試用沒過」就請人離開。
比較站得住腳的做法,是先把適任標準寫清楚,並留下客觀紀錄,例如:出勤是否穩定、教育訓練是否完成、工作錯誤是否重複發生、是否能配合排班與基本職務要求。有紀錄的評估,會比事後才籠統說「他不適合」更有說服力。
試用期不續用,要給預告期和資遣費嗎?
要看終止理由。依勞動部說明,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要終止勞動契約,仍應依勞基法第 11 條、第 12 條、第 16 條、第 17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等規定辦理。
如果是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,例如:經考核後確實不能勝任工作,原則上仍會涉及預告、預告期間工資、資遣費與資遣通報等問題,金額與天數則依年資計算。如果是勞基法第 12 條的情形,例如:嚴重違反工作規則,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,也不需給資遣費,但必須能提出具體事實與證據。
實務上爭議多半不是出在「能不能終止」,是店家說不清楚為什麼終止。試用期評估如果沒有標準、沒有紀錄,事後只說不適任,風險會比較高。
才報到就被大量砍班,算不算變相解僱?
有可能。班表大幅減少會直接影響工資,如果店家沒有正當理由,也沒有經員工同意,就長期減少原本約定或承諾的工時,可能被認為是片面變更勞動條件,甚至引發變相解僱或勞資爭議。
營運狀況真的需要調整時,建議先和員工協商,說明原因、調整期間與後續安排,並留下同意紀錄。不要只用「試用期本來就不保證時數」帶過。錄取時如果曾承諾每週時數或固定班別,更要留意實際排班和當初約定是否落差過大。
提醒: 本文內容依現行法令及勞動部公開資訊整理,實際個案仍應依主管機關解釋及具體事實認定,必要時建議向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諮詢。最後更新:2026-08-17。


